保定秋闲阁艺术馆章程

添加时间:2013-12-01 10:30:42   浏览次数: 次   作者:保定秋闲阁艺术馆    【 】   打印   关闭窗口

 保定秋闲阁艺术馆章程

 

第一条  本单位的名称是  保定秋闲阁艺术馆 

第二条  本单位的性质是公民个人出资,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、艺术品、标本、资料、资金等资产,自愿举办、从事社会教育和文化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(公益事业)。

第三条  本单位的宗旨是保护和传承中华文明,宣传和普及收藏知识。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;遵守艺术馆行业道德规范;艺术馆设立的目的是收藏、保护、研究、展示人类和自然的见证物和艺术品,为经济社会及人类文明的可持续发展服务。

第四条 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  保定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  ,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  保定市民政局 

第五条  本单位的总部设在  河北省保定市枣尔胡同31  ,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各省市成立分馆。

第六条 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不符的,以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为准。

第七条  本单位举办者为  孙新怀  ;开办资金为  人民币叁万元 

第八条 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:

(一)藏品收藏:征集古代和近现代成扇、书画、陶瓷和各种工艺品,包括各种标本;

(二)陈列展览:在展厅空间和互联网上展览古代和近现代成扇、书画、陶瓷和各种工艺品,包括各种标本,供研究者和收藏者观摩、研究、欣赏;

(三)学术研究:包括学术讲座、沙龙、研讨、交流和实地科考等形式,也可以通过网上查询各种标本,提高鉴赏和识别真假能力;

(四)社会教育:成为青少年教育基地,开展包括书法、美术和鉴赏培训;

(五)艺术品鉴定:出具保定秋闲阁艺术馆鉴定证书;

(六)艺术家润格评估:出具保定秋闲阁艺术馆评估证书。

第九条  本单位的经费来源:

(一)开办资金;

(二)政府资助;

(三)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;

(四)捐赠。

第十条 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盈余不得分红。

第十一条  本单位按照《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规定,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。

第十二条 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、法规及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十三条  本单位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十四条  本单位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、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第十五条 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。

第十六条  本章程自举办者签字,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 

20131129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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